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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03文件 2014年0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CS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电机工程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会员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编:1007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机工程领域先进技术;组织青少年参与电机工程领域的科技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国(境)外电机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
(四)编辑、出版电机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传播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信息。
(五)开展电机工程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电机工程技术领域的项目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七)举荐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为电机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优秀科技工作者,承办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评价、电力安全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以及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查新管理等工作。
(九)开展电机工程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大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电机工程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
普通会员:在电机工程相关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
2、具有博士学历;具有硕士学历且工作1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工作5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学生会员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3、在电机工程相关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
高级会员: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会龄在2年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技术界有积极贡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2、获得省(部委)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3、长期从事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积极贡献。
对电力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破格吸收。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电机工程相关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机工程(电力、电机动力)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高校、管理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其中,申请高级会员时,还须由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推荐;申请外籍会员时,还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其中,外籍会员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3、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会员如果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中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五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每个个人会员都有对应的统一编码。
第十六条 对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性贡献、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会员,可授予会士称号。会士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推荐、评审、报批程序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另行制定,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本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推荐、评审、报批程序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另行制定,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九)进行奖励、表彰活动;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由在电机工程界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和学会工作者代表组成,包括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咨询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及专委会主任委员和省级学会理事长。
(二)在理事会任期内,可以由理事会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三)每届理事调整一般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办事机构的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并开展工作。
(一)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学会理事会制定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他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聘任。工作委员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
(二)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署协议须经本会授权委托。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其他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聘任。专业委员会每届3—5年。
(三)分支机构在任期内,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部分成员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成员总数的1/3。分支机构成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分支机构成员每次换届调整一般不少于1/3。
(五)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最多在2个工作委员会担任职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最多在2个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 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省级学会,享有单位会员相应的权利,履行单位会员相应的义务,承担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会徽以本会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缩写CSEE构成,呈椭圆形图案,字为金色,底色为宝石兰,背面有“1934年创立”字样。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0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不同意